大型火災優先使用防火劑和水雙管齊下方法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民用建筑工程建設中的室內大空間場所類別也越來越多,如會展中心、體育館、劇院、火車站等等。為保證人民的人身及財產的安全,作為給排水工程設計人員,正確選擇大空間場所內消防系統進行消防設計是達到這一目標的基本保障。本文結合現行各類消防系統的設計規范中的相關條文,針對民用建筑室內大空間場所,如展廳、劇院、中庭、自動扶梯上空等部位的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的選擇,進行了分析、比較,以便和廣大同行共同探討學習。
1大空間場所
作為本文探討的重點,首先要正確的定義大空間場所的概念。現行的各消防系統設計規范,在系統設置場所或設計參數中對其內容均有部分涉及,但并無完整的說明。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中,在8.5.7條的條文說明中提出了建筑物內空間高度大于8m時,宜設置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以下簡稱《噴規》)中,在5.0.1A條提出了非倉庫類高大凈空場所的概念,內容為凈空高度8~12m的中庭、影劇院、音樂廳、會展中心、多功能體育館、自選商場等場所;《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38-2003(以下簡稱《固定炮規》)中,在3.0.2.5條提出了高度超過8m,且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技術規程》CECS245:2008(以下簡稱《自動炮規》)中,在3.2.1.1條提出了建筑物凈空高度大于8m的場所;而在廣東省地方標準《大空間智能型主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DBJ15-34-2004(以下簡稱《空規》)中,在第2.1.1條明確提出了大空間場所是指民用和工業建筑物內凈空高度大于8m,倉庫建筑物內凈空高度大于12m的場所。
綜上所述,可見各現行國家規范雖然沒有明確大空間場所的含義,但確定了高大凈空場所的高度界限為8m。在《建規》8.5.7.1條的條文說明中,對8米的高度界限解釋為:建筑物內空間高度大于8m時,早期火災的煙氣羽流溫度通常很難達到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啟動溫度,依靠溫度變化而啟動的灑水噴頭及其安裝高度不能有效發揮早期火災響應和滅火的作用。故我們可以以此為基礎按《空規》來確定大空間場所的概念,即民用和工業建筑物的室內凈空高度大于8m,倉庫建筑物的室內凈空高度大于12m的場所。